入户追债造成严重后果应负刑责
李跃雄 李晔 基本案情 李某某、赵某某等人因为欠款问题采取寸步不离的手段一直尾随刘某某,到医院看病、去超市购物也紧跟其后。其间,刘某某报案,经制止后二人仍然尾随至深夜,来到刘某某家中索要高息欠款,在刘某某家中赖着不走。因刘某某没有偿还能力,致使刘某某在家中坠楼身故。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赵某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二人的行为属于讨要合法债务。李某某、赵某某持借条向其讨要欠款时避而不见,且刘某某始终不作出答复确定还款日期,故二人属于私力救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理由是:二人到刘某某家中讨债,在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并告知依法处理债务问题后,二人仍滞留在其家中不退出,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刘某某正常生活秩序,侵犯了其住宅安宁权,且造成了刘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二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二人的不正当讨债行为,严重干扰了刘某某的生活秩序。在公安部门批评指正后,仍不改正,其行为显然是对公权力的一种藐视,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侵犯,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由于其行为造成了刘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因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笔者观点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之一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李某某、赵某某的不正当讨债行为致使刘某某死亡,属于情节严重。因此,李某某、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李某某、赵某某的侵入他人住宅行为、跟随他人行为等,其本质上都是不正当讨债的一种手段,经公安机关制止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本案最终造成刘某某死亡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因此,李某某、赵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再次,采取“软暴力”手段进行讨债的行为,看似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但实际上严重扰乱了公民的生活安宁,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严格把握法律界限,对“软暴力”讨债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情节轻微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处罚。所以,李某某、赵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作者单位: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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